各县(市、区)卫健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委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委机关相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精神,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母婴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19〕50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决定在全市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监督时间
2019年9月至12月。
二、执法监督对象
各级各类核准有妇产科(产科)科目的医疗机构。
三、执法监督内容
重点检查是否违规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特别是违规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等。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开展相关服务。
(二)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作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对照执法监督内容,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查处。
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加强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专项执法监督情况书面总结及附件于12月30日前书面报送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联系人:王德峰,电话:28066277,传真:28066281,邮箱:qzwjjsk@163.com。
附件: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专项执法监督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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