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10:17 浏览量:

各县(市、区)卫健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属公立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联勤保障部队第910医院,泉州东南医院、艾格眼科医院: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将全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医疗安全原则

  各医疗机构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遵循疾病变化转归规律,恪守临床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互认项目

  优先选取参加国家、省和市级质控,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检查检验项目作为互认项目,具体清单按《福建省卫健委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认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文件执行。

  三、互认范围

  1. 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支持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三、互认条件

  开展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取得相应医疗执业许可登记,从事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检查检验项目应参加国家、省、市、县级规定的质量控制,包括室内质控、质控质评、上级医师审核。市县级临床检验、放射医学、病理等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控制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质量评估等,及时发布质量控制结果。

  在不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慢性病、择期手术疾病、病情相对稳定的疾病,其检查检验结果可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且不影响疾病诊断的,原则上,医疗机构应当对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复查的可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项目;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项目;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项目;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 (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确需进行复查等情况。

  四、互认方式

  1.医生工作站主动提醒检查检验结果。患者就诊时,其近期(一般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标志★号),可通过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向医师工作站主动展示信息,告知医师有检查检验结果可供参考。医师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结果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2.医师对检查检验结果作出是否认可的判断。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疾病变化发展的可能,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否满足患者诊疗需要后,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验、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的,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按规定充分告知患者或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是落实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主要内容。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就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卫健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及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统筹推进、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保障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要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检查”“滥检查”行为,逐步提高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和互认比例。

  (二)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对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省级平台进行扩容升级改造,完善检查检验及体检数据采集功能,提升检查检验互认模块性能。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福建省检查检验互联互通互认信息技术方案》(省卫健委网站下载)要求,进行院内信息系统接口(近期主要是检查展示接口、互认项目提醒接口以及互认项目引用接口)改造,并升级检查检验及体检数据上报方式,由原来每日上传改为医院审核后实时上传。

  (三)持续提高服务能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医技科室建设,加大人员队伍、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力度,通过互联互通互认工作提高服务能力,优化操作流程,切实缩短等候时间和减轻就医负担。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切实落实互认工作。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要整合检查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力资源,增强业务协作,建立共享、共建机制,提高检查检验设备利用效率,实现一体化管理,达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四)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市临床检验、放射医学、临床病理等质控中心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作用,加强与上级质控中心沟通,建立健全检查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推进检查检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有关工作,促进同质化和质量持续改进。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检查检验科(室)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确保高标准出具检查检验结果。

  (五)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卫健部门要将互认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控制检查、评价、评审及院长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强医务、信息、检验、影像、质控等职能科室协调配合,每月监测分析数据。要强化医患沟通,可采取“告知书”或“在检查检验报告单上注明”等适当的方式,明确告知患者保管好报告结果、影像图片等原始资料,便于就诊随身携带。要严格落实三级查房制度,加强对住院患者的首诊检查或复查项目的指导。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卫健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宣传工作,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在医疗机构微信号、诊室、病区等宣传,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结果互认工作,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提升患者对诊疗活动的配合度。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对确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附件:福建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条件及项目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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