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25 15:30 浏览量:
 

泉卫监督函〔2023〕176号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

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县(市、区)卫健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3〕75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我市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5。各地原则上不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及时汇总至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再由支队统一上报至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各地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中涉及到开发区、市直管单位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市疾控中心承担。当地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请各地于2023年11月8日前将全年情况报告提交市卫生计生执法支市卫生计生执法支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并分别报送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职业健康科。

(三)各地要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和市卫生计生执法支联系。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联系人:陈晓明

联系电话:22273704

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联系人:林惠鸿

联系电话:22283303

市卫生计生执法支联系人:曾晶莹

联系电话:28066225


 附件:

 

1.2023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3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3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3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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