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卫监督函〔2024〕383号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精神,根据《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 抽检工作的通知》(闽疾控局监督函〔2024〕54号)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疾控局《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1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于11月1日前将汇总结果报送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及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泉州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方式:22273704
市教育局联系方式:22767196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联系方式:28066255
附件:1.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 抽检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182号)
2.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182号
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做好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2024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育机构、幼儿园。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5.1.1、6.3.4条规定,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合规学科类、文艺类(美术、书法)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由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省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内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内托育机构底数,并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省级疾控局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疾控局综合监督二司,同时发送电子版至ggcsyxxwsjdc@ndcpa.gov.cn。
国家疾控局联系电话:010-68791189、010-62030532
教育部联系电话:010-66096231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010-62030572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附件2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机构类别 |
辖区单 位总数 (个) |
抽检 单位数 (个) |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
||||||
直接天然采光 |
窗地 面积比 |
照度 |
防眩光措施 |
装设人工照明 |
课桌面照度 |
黑板照度 |
|||
托育机构 |
—— |
—— |
—— |
—— |
|||||
幼儿园 |
—— |
—— |
—— |
—— |
|||||
校外培训机构 |
—— |
—— |
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5700执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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