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9-11 17:52 浏览量:

  泉卫监督函〔2024〕383号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精神,根据《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 抽检工作的通知》(闽疾控局监督函〔2024〕54号)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疾控局《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1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于11月1日前将汇总结果报送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及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泉州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方式:22273704

  市教育局联系方式:22767196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联系方式:28066255

  附件:1.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 抽检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182号)

  2.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182号

  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做好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2024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育机构、幼儿园。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5.1.1、6.3.4条规定,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合规学科类、文艺类(美术、书法)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由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省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内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内托育机构底数,并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省级疾控局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疾控局综合监督二司,同时发送电子版至ggcsyxxwsjdc@ndcpa.gov.cn。

  国家疾控局联系电话:010-68791189、010-62030532

  教育部联系电话:010-66096231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010-62030572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附件2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机构类别

  辖区单

  位总数

  (个)

  抽检

  单位数

  (个)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直接天然采光

  窗地

  面积比

  照度

  防眩光措施

  装设人工照明

  课桌面照度

  黑板照度

  托育机构

         

  ——

  ——

  ——

  ——

  幼儿园

         

  ——

  ——

  ——

  ——

  校外培训机构

   

  ——

 

  ——

       

  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5700执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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