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9-0200-2020-00046
    • 备注/文号:泉卫办监督函〔2020〕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30
    泉州市卫健委办公室关于重申八类卫生监督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10-09 08:46
    各县(市、区)卫健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97号)和《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卫监督〔2019〕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前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法规制度不清晰、规章制度不落实、行业管理不规范等实际,为进一步推进住宿场所等单位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卫生管理水平,现就有关卫生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住宿场所 

      (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二)卫生管理制度(档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齐全,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按规定持有有效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评价报告。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材料。 

      (四)设立专用密闭消毒间和专用布草间,公共用品用具、布草等严格清洗、消毒并记录,密闭存放。客用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并记录。卫生间设置独立机械排风装置。 

      (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六)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七)按照国家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防控指南要求落实场所防控工作。 

      (八)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二、游泳场所 

      (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二)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齐全,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按规定持有有效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游泳池水质等卫生检测评价报告。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材料。 

      (四)公示室温、水温、有效氯、pH值等测定结果。配备浸脚池、泳池水循环消毒设备。儿童池及其供水系统与成人池隔离。 

      (五)禁止出租泳衣裤。客用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并记录。 

      (六)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七)按照国家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防控指南要求落实场所防控工作。 

      (八)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三、美容美发场所 

      (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二)卫生管理制度(档案)齐全,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按规定持有有效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评价报告。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材料。 

      (四)设立消毒间(区),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等严格清洗、消毒并记录,在专用容器密闭存放。配备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客用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并记录。 

      (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严禁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七)按照国家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防控指南要求落实场所防控工作。 

      (八)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四、沐浴场所 

      (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二)卫生管理制度(档案)齐全,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按规定持有有效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评价报告。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材料。 

      (四)张贴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浴池严格清洗、消毒,池水循环净化、消毒。 

      (五)设立专用消毒间,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拖鞋、修脚工具等严格清洗、消毒并记录,在专用容器密闭存放。客用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并记录。 

      (六)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七)按照国家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防控指南要求落实场所防控工作。 

      (八)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五、二次供水单位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档案。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三)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安全供水。 

      (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六、民营医疗机构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二)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三)规范采购、存储和使用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规范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四)规范开展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处置医疗废物等传染病防控工作。 

      (五)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六)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七)符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一)企业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逆向交叉。仓库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生产车间环境、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和工作服等严格采取消毒措施,保证产品生产卫生质量的设备。 

      (三)生产用水水质达到对应产品的用水卫生标准。 

      (四)原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开存放,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 

      (五)建立自检制度,具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六)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进行消毒卫生知识及有关卫生标准的培训。 

      (八)符合《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八、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一)厂区不得建于居民楼内,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除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间或区域,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二)消毒工艺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生产所用洗涤剂、消毒剂及生产用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三)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生产操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 

      (四)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厂,使用“福建省集中消毒餐具饮具一品一码追溯系统”,保证餐具、饮具生产、使用全程可追溯。 

      (五)符合《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向各类场所(单位)和社会公众普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管理规定,统一规范制度上墙,督促、指导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相关场所(单位)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医师,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注重培养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泉州市卫健委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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