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9-02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泉卫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8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3-05-04 10: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供给,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闽卫老龄〔2022〕13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合资源,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同址或毗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鼓励新建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分院或服务站(所),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增加服务供给。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持续建设“智慧健康小屋”,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和服务项目,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完成100人以上。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加强政府兜底功能,通过购买服务、社会参与等形式,主动为失能、部分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支持发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建成多元化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功能全覆盖,逐步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和医养结合服务指导率,到202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指导率达到35%。(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牵头,市工信局、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发展中医药医养服务。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治未病、慢性病防治、康复治疗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广使用中医药综合治疗。到2025年,三级中医院康复科设置比例达到8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馆达到100%。推进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服务,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牵头,市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提质扩容,推动医疗和养老服务协同发展 

      (四)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养服务。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服务或开设医养结合床位,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到2025年,全市60%以上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深入开展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2025年,9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以及需求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大医养结合机构培育力度,推动丰泽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等地建成医养结合机构,2023年底前实现各县(市、区)医养结合机构100%覆盖,到2025年,全市医养结合机构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医养服务能力。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融资支持等扶持政策,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力争2023年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迈入全省先进行列。支持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标准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安宁疗护中心等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提升诊疗服务质量,到2025年,入住100人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100%建设成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医疗机构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等服务,探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更好地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牵头,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加强医养监测,依托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福建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医养服务。持续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 

      务质量提升行动,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养服务能力。支持晋江市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鲤城区江南颐乐园建设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牵头,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衔接,促进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融合发展 

      (七)规范医养签约合作。按照平等、自愿、有偿原则,推动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100%签约合作,实现共享共赢。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规范签约协议,提高服务质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签约双方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需要,配备专职医护人员,或由网格医生驻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或定期上门服务,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老人的健康监测和管理、用药指导及协助就诊转诊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推进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加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探索实现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与医共体的资源共享。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完善政策,优化医养结合发展环境 

      (九)完善价格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弹性工作制,支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及时落实省医保部门“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收费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含远程医疗服务),可根据协议获取合理合规报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需建设运营投入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支持,收费项目按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的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社区、医养、旅居、培疗转型养老等类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加大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打包结余留用资金用于医防融合工作,提升参保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的老年人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多样化医养保障选择。积极向国家和省上争取将我市纳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在石狮、晋江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课题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泉州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银保监泉州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盘活土地资源。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开展老旧小区配建医养服务设施改造,鼓励利用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以南安市、安溪县为试点,为有需求的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所在家庭或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所在散居特困、低保家庭实施住房适老化改造,增加医养服务供给。探索推动建设一批全龄化社区。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落实财税优惠。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中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出台本地户籍老年人入住医养结合机构补贴政策,减轻入住老年人经济负担。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引才育才,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注重培养培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支持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医养结合管理人才、养老服务管理人才学历班,开设康复、护理、健康和养老、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发展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积极组织线上、线下培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和管理人员系统性、连续性、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全市每年培养养老护理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800人。加强对以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鼓励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应急救助、照护等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建立完善社区志愿者机制,协助社区开展信息收集、入户巡访、上门帮扶、日常关爱等志愿服务,鼓励志愿服务人员为照护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健委、人社局、民政局、应急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激励引进人才。配套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引才、用才相关政策,将医养结合相关专业列入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落实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在泉从事医养服务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个人缴纳部分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最多发放24个月,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康复护理等的毕业生及一线人员,分别给予学费奖补和入职岗位奖补。积极向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服务,保障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正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合理薪酬待遇。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返聘或开展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牵头,市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加强协调,强化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十五)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健康、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等相关规划。要将医养结合工列入各级卫生健康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卫健、民政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着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非法行医、诈骗、泄漏患者信息等违法问题,加大对骗取医保资金,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力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六)落实传染病防控。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控部署,及时为老年人接种相关疫苗,有条件的地方做好流感、肺炎等疫苗接种,减少老年人罹患相关疾病风险。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防控等知识培训,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坚决防范疾病传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做好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消防部门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八)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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