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9-10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泉卫监督函〔2025〕15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06
各县(市、区)卫健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疾控局监督函〔2025〕45号),现将我市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抽检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互联网诊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精神卫生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欺诈骗保涉医疗行为、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泄露或买卖患者就医信息、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网络“医托”、假借医疗科普“引流”“带货”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我市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各县(市、区)原则上不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及时汇总至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再由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统一上报至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二)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本级工作任务采取与当地联合监督执法方式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由属地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和立案查处。
(四)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事项,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中涉及到市直管单位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承担。当地无疾控机构或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属地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五)各县(市、区)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请各县(市、区)于2025年11月13日前将全年情况报告提交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并分别报送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职业健康科。
(七)各县(市、区)要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和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联系。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联系人:刘琼华
联系电话:22273704
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联系人:林惠鸿
联系电话:22283303
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联系人:曾晶莹
联系电话:28066225
附件:1.2025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5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5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5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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