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泉州市级卫生健康人才高质量引进培养专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级卫生健康人才高质量引进培养专项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和健康泉州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健康泉州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福建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实施意见》(闽卫人〔2023〕24号)《泉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泉政办〔202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发展实际,现就支持市级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聘行动
(一)引聘高水平院校毕业生
1.引聘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2.政策待遇
(1)给予事业编制保障和招聘优惠政策。从年度招聘计划中取用一定比例用于引进、招聘符合条件的优质高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可采取考核招聘方式常年公开招聘,支持和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走出去”,到高等院校招聘医学类人才。
(2)给予职称直聘政策和快速晋升通道。引进博士研究生首次聘任高级职称起始等级、硕士研究生首次聘任中级职称起始等级可不受职数限制,实行专项管理。经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可作为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储备人选进行重点培养;绩效考核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作为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储备人选进行重点培养。
(3)从优给予经济补助。对全职引进医学博士研究生,可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安家补助未达30万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一人一策”对引进人才按照人才市场价格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制或年度绩效奖励等薪酬政策。
(二)简化事业单位编制内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引进程序
对符合省、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专业条件要求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相关规定顺向流动到专业对口的事业单位。对辞职或解聘来泉工作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其辞职、解聘前符合工龄确认条件的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支持引进符合职称直聘条件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享受职称直聘政策,聘任时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岗位,实行专项管理。符合相关行政管理岗位任职要求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本人有任职意愿且经考核适岗的,可任命为科级以下单位中层干部,涉及科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对经评审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可按“一事一议”“一院一策”对引进团队采取团队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更加灵活的分配办法。
对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执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引进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发明电〔2021〕216号)文件规定。经评审确认的,予以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高素质卫生健康人才培育行动
实施“泉医英才”培养补助、“府校”战略合作补助、紧缺急需专业人才补助、高学历卫技人才培育补助、“揭榜挂帅”补助和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补助政策。同一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交叉申领上述补助政策。
(一)“泉医英才”培养补助
在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中实施“泉医英才”培养补助,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可对应申请A、B、C、D类中的一项补助。以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期内若达到其他类别补助条件,可一次性叠加奖励1万元。
1. A类补助
(1)基本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15年(硕士及以上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在泉连续工作或签订聘用合同十年以上。
(2)业务条件:以临床技术革新、诊疗技术规范、公共卫生等为重点,在本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在全市同类专业中具有领军示范作用。近三年内,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福建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福建省引进医学领军人才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负责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福建省名中医等。
(3)培养补助:一次性补助个人不高于10万元。
2. B类补助
(1)基本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10年(硕士及以上8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在泉连续工作或签订聘用合同八年以上。
(2)业务条件: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对本专业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促进和良好带动作用。近三年内,担任国家、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专科负责人),且项目经主管部门确认。
(3)培养补助: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专科负责人)一次性补助个人不高于10万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专科负责人)一次性补助个人不高于5万元,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专科负责人)一次性补助个人不高于3万元。
3. C类补助
(1)基本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有8年(硕士及以上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在泉连续工作或签订聘用合同五年以上。
(2)业务条件: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学术研究水平、业务能力和成就处于同年龄段医疗卫生中青年人才前列。近三年内,作为主要负责人(课题第一名)主持省级及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为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福建省卫生健康中青年领军人才研修培养项目人选、青年岐黄学者等。
(3)培养补助:一次性补助个人不高于5万元。
4. D类补助
(1)基本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8年(硕士及以上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在泉连续工作或签订聘用合同八年以上。
(2)业务条件:有较丰富的医学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危重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具备医学技能“工匠精神”。近三年内,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及以上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首位)1项等、福建省青年岗位能手等。
(3)培养补助:一次性补助个人不高于3万元。
(二)“府校”战略合作补助
支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攻读医学类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在职攻读医学类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补助3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7年内未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应全额返还补助经费。
支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攻读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3万元,在职攻读医学类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1.5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5年内未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硕士学位者应全额返还补助经费。
上述攻读专业范畴对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中的“医学大类”和“卫生管理类”所含专业。学习形式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博)士学位和定向培养的全日制脱产学习。
(三)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培养补助
1.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从事精神医学、重症医学、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儿科学、麻醉学、公共卫生、全科医学(含中医全科医学)、院前急救、病理学、传染病、核医学、呼吸、急诊医学等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和医疗防治结合复合型人才,凡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分别按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1000元、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2.对泉州市第三医院、急救指挥中心临床医师(含影像、检验)岗位,凡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分别按每人每月不高于1500元、2000元、2500元的标准补助。
3.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泉州市医疗卫生单位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制定紧缺急需专业发放范围及标准。
(四)高学历卫技人才培育补助
对首次考入泉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低年资(工龄3年内)卫技人员进行学历补助,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1500元,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800元。工龄累计满3年或补助期内涉及单位变动,停发相应补助。博士在聘期内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30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范围及标准。
(五)“揭榜挂帅”补助
支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省、市政府科技、卫健、财政等部门发布的科技重大项目、重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项目需求榜单,进行“揭榜挂帅”。对成功揭榜的个人或团队,一次性补助经费20万元。若任务项目未按榜单要求完成,应全额返还补助经费。
(六)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补助
各市直单位可举办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院长论坛、管理者沙龙等相关培训班,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人员的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卫健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培训经费补助。
三、考核与经费管理
(一)引聘人才在泉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
(二)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经费属于《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规定的,按现有经费渠道保障;其它新增经费项目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级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专项经费中安排人才发展经费,在年度预算限额内,根据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引进培养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各年度发放细则。
(三)各单位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并建立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引聘(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若有违背医德医风或造假、违规违纪情况的,取消并追回相关待遇补助,并视情况终止聘用合同。
(四)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对实施绩效差的,扣减资金用于奖励实施绩效好的医疗卫生单位。
(五)本文件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