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时间:2015-01-01 18: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部门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其下属单位情况;

        3.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6.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泉州市卫生计生委网站版面内容责任分工,负责提供网站更新所需资料,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上报的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再送办公室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七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各科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周六、日除外)。

        第九条 各科室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纪检、监察负责对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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