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计局(卫生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缓解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2015〕7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3〕82号)文件精神,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制定了《泉州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6日
泉州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方案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缓解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2015〕7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来源和管理
2015年,按参合人年人均25元的标准,从各县(市、区)新农合统筹基金中筹集、建立市级大病住院补充补偿基金,由市级财政和卫生部门统筹管理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标准将统筹基金从县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市级大病住院补充补偿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用款申请,经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从大病住院补充补偿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县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充补偿,本基金结余滚存下一个保障年度使用。
二、补充补偿对象的确定
(一)大病住院补充补偿对象
大病住院补充补偿对象为年度内住院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参合对象,起付线安溪、永春、德化县以该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其他(市、区)按泉州市2014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4586元计。
(二)提高儿童“两病”保障水平对象
符合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2〕77号)规定的儿童“两病”保障对象。
三、补充补偿标准的确定
(一)大病住院补充补偿标准
1、补充补偿标准按参合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泉州市域内住院自付范围内费用高低分段制定补偿比例。分四档,档次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为:
第一档(0≤市内住院自付范围内费用≤1万元):补充补偿标准(扣除起付线)为市内65%、市外50%;
第二档(1万元<市内住院自付范围内费用≤3万元):补充补偿标准(扣除起付线)为市内70%、市外55%;
第三档(3万元<市内住院自付范围内费用≤5万元):补充补偿标准(扣除起付线)为市内75%、市外60%;
第四档(市内住院自付范围内费用>5万元):补充补偿标准(扣除起付线)为市内80%、市外65%。
2、大病补充补偿最低支付限额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二)儿童“两病”保障补偿标准
按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2〕77号)规定执行。
四、补充补偿实施程序
(一)大病住院补充补偿
1、市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按照符合大病住院补充补偿条件从新农合信息系统生成《泉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补偿汇总表》(附表)一式两份,下发到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核对确认。
2、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认真核对,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泉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补偿汇总表》签名盖章完整送至市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
3、市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会审,并与各县(市、区)确认会审结果、编制用款申请,经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从大病住院补充补偿基金财政专户将补充补偿金额下拨至各县(市、区)新农合财政专户,并将资金下拨情况反馈给市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
4、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将补充补偿款及时发放给补偿对象,并在新农合信息系统大病模块上标识已发放的大病补充补偿金额。
(二)儿童“两病”保障补偿
按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2〕77号)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大病住院补充补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并落实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县两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把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补充补偿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保证补偿对象及时领到补偿款,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三)市、县两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到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以各种方式挤占、使用资金。
(四)对截留补充补偿款、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方式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的,将依法查处;触犯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市卫生局、财政局下发《泉州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方案》(泉卫基妇〔2015〕25号)同时废除。
(二)本方案由市新农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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