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将被处罚!
时间:2021-01-28 10:29 浏览量:

  近期,为进一步落实冬春季疫情防控措施,泉州市各级卫健部门完善抓四查(机构自查、监督巡查、县区互查、市级督查)督四责(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法律责任)工作机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巡查,狠抓问题整改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月中旬以来,全市累计出动监督执法人员4666人次,检查医疗机构2642家,责令停业整顿31家,责令限期整改466家,立案查处59起。现公开曝光3起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某村卫生所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116日,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执法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督查中,发现东园镇某村卫生所存在违规收治发热病人未及时报告、转诊、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棉签等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台商投资局民生保障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 

  相关法律法规: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案例2:晋江磁灶某中医外科诊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和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案 

  案情简介:2021115日,晋江市卫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磁灶某中医外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于2021113日晚接诊1名发热患者,为其测量体温37.5℃,并给予肌肉注射和口服药物治疗,但未对患者的相关诊疗情况做记录,未按照《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热患者就诊管控工作的通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报告、转诊发热患者,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晋江市卫健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案例3:南安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等案 

  案情简介:2021118日,南安市卫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溪美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未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病历资料不完善等问题,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南安市卫健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停业整顿。 

  相关法律法规: 

  1.《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