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泉卫监督函〔2021〕159号)(双随机文件公示)
时间:2021-09-01 16:05 浏览量:

各县(市、区)卫健局、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提出的“对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和照明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精神,根据《福建省卫健委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1〕39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1.抽检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2.抽检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不低于5%、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均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进行抽检。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学校

  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泉州市卫健委关于印发2021年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泉卫监督发明电〔2021〕50号),中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健、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继续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县(市、区)卫健、教育部门要联合进入现场开展抽检工作。卫健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教育部门要为“双随机”抽检提供辖区内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

  (三)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对抽检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健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电子版报送泉州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请泉州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2021年10月15日前将汇总结果报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和市卫健委。

  市卫健委联系人:黄建伟,电话:28066255,邮箱:48406443@qq.com。

  市教育局联系人:陈晓芳,电话:22767196,邮箱:twyyk2@edu.cn

 

  附件: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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