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局、公安局(分局)、交通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市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910医院:
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引导和规范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的良性发展,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按照“行为规范化、服务社会化、运行平台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好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手段,合理配置资源,拓展服务平台,进一步提供多层次、多元化、规范化的非急救转运服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非急救转运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争取到2023年2月底前建立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平台,逐步规范全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实现非急救转运服务与院前急救的分类管理、有序运行,增加非急救转运服务供给,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安全、规范、高效的非急救转运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合法权益。
三、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
(一)范围:不需要医疗救治的康复、回家或其他原因等。
(二)服务:只提供不需要医疗救治的单纯的患者转运服务。
四、建立非急救转运服务体系
(一)承担非急救转运任务基本条件
考虑到非急救转运工作风险较大,要求较高,向社会公开征招、严格遴选承运单位,优先选择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A级以上道路客运企业,承担泉州市医疗机构非急救转运业务,同时具备:
1.应具备在泉州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具备一定行业规模并有从事运输经营服务经验的企业。鼓励支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各类企业,平等参与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2.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有非急救转运服务。经营服务规范,所聘员工遵纪守法,无超速、逃逸、毒驾、醉驾等违法违章记录,无吸毒或犯罪记录;
3.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参照客运企业管理要求,落实人员动态值守。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市非急救转运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提出申请并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予以公示。
(二)非急救转运企业服务规范要求
从事转运企业的单位按照市场规则自主经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合法经营,并应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1.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出车地点(转出医院或家庭住址)、到达时间、转入目的地、转入时间、里程收费、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2.规范收费行为。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统一的收费票据。开展非急救转运前提供服务者应与服务对象事先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条款。严禁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行为;
3.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告知义务,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统一服务电话号码和监督电话号码并公开,有专人负责接听,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4.遵守交通规则。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和规范停放;
5.加强车辆维护。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6.应当落实车辆消毒制度,加强车辆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达到卫生标准;
7.应当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不得将患者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漏,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8.不得超范围经营,禁止从事与转运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他服务项目,禁止索要财物或对病患及家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9.制定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病(伤)情突变处置预案,加强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非急救转运工作人员参加卫健、红十字等部门开展的急救常识和突发事件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建设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
鼓励国有企业或通过审核推荐的实力较强的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牵头研发建设全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设立全市统一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专线。
(四)非急救转运车辆
1.从事非急救转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救护车类别),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照国家公共行业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登记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的车辆类型定义为“专用客车”,不得非法改装,不得加装警灯警报装置,使用性质定义为“非营运”,不得从事非急救转运以外的经营活动。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2.车辆外观统一为蓝白色,应标有运营单位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电话、“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蓝色)”,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红十字等字样。车辆外观颜色改变的,应按规定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
3.车内应配备标准担架床、铲式担架、固定带,可选配氧气瓶(包)、紫外线消毒灯等,不得配备其他医疗设备。
4.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应当安装经有权部门检测合格的里程计量装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里程收费。
6.其他与非急救转运相关的设施设备。
(五)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人员
1.原则上每车至少配备工作人员两名,至少一名驾驶人员,可按实际需求选配一名辅助工作人员。
2.身体健康,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
3.从事转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与转运车辆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3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6)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信用不良等其他记录。
4.接受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5.按单位要求统一着装,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车辆、担架、通讯等设备完好。
(六)强化医疗机构引导
各医疗机构要为正规的非急救转运车辆提供1—2个免费专用停车位,为车辆进出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阻挠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出入医疗机构开展服务。
各医疗机构应在院内张贴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召车热线、APP(小程序)二维码和相关信息,便于需要非急救转运的患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网上召车。
对于非急救转运服务需求咨询,应及时告知相关规定和信息,并引导需求者通过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用车。
五、开展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
市交通运输、卫健委、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活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黑救护车”非法营运行为,净化非急救转运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车者合法权益。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禁止“黑救护车”车辆进入医院,及时清理其发放的宣传材料,及时向市非急救转运市场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提供问题线索。同时收集“黑救护车”的有关信息,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严禁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保安、护工、保洁等)参与“黑救护车”转运业务,如发现并查实,各医疗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善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严肃追究。
六、部门分工
(一)由市非急救转运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单位(市卫健委)组织开展对非急救转运企业进行指导;市卫健委明确由市急救中心组织非急救转运从业人员的急救知识与技能、基本救护技能等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证书;协调各相关医疗机构支持、配合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协调各医疗机构为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提供必要的停车位和相关配合工作,参与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黑救护车”非法诊疗行为,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出入院健康安全教育,宣传、引导患者通过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提交非急救转运需求;市非急救转运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职责对企业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二)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对非急救转运企业申请的推荐审核,联合市卫健委、公安等部门开展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从事非急救转运的非法营运行为及日常安全监管;会同市卫健、公安等部门对参与非急救转运的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诚信管理。
(三)市公安局参与对非急救转运企业申请的推荐审核,对核准为非急救转运的车辆相关信息实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变更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对转运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查询、审核;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查处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参与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行动。
(四)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做好非急救转运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急救转运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组织领导。由市卫健委牵头,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我市非急救转运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联合对非急救转运企业申请的会商推荐审核,研究解决非急救转运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遏制非急救转运服务市场乱象。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在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领导下,按职责加强检查和监管,对非急救转运企业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运营情况差的服务企业要联合进行约谈,要求企业整改。建立退出机制,对涉及违法违规的服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多次违法违规且整改不力的服务企业,依法从严处罚,直至退出转运服务市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市民知晓非急救转运服务政策,主动选择正规转运车辆,保障自身健康合法权益。在市卫健委、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以及在APP平台、医疗机构媒体上公示和公布已审核推荐的企业和车辆名单。各医疗机构要张贴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宣传资料,宣传、引导需要用车的患者选择已审核备案的企业和车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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