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卫监督函〔2024〕176号
各县(市、区)卫健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现将我市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我市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各地原则上不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及时汇总至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再由支队统一上报至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各地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中涉及到市直管单位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市疾控中心承担。当地无疾控机构或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属地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请各地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全年情况报告提交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并分别报送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职业健康科。
(三)各地要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和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联系。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联系人:黄荣
联系电话:22273704
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联系人:陈丁旺
联系电话:22283303
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联系人:曾晶莹
联系电话:28066225。
附件: 1.2024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4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4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4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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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4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2023年抽检不合格涉水产品应纳入2024年抽检任务。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请于2024年8月16日前完成)。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各地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6月14日前、11月8日前分别将辖区年度饮用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部分类别任务清单(附表12)、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汇总经市卫健委同意,于1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二)各地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各地要全面完成对辖区内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摸底、建档工作,排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及其录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情况,完成卫生监督档案补充完善工作。检查辖区建立完善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情况,推动及时公布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四)各地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省卫健委报告。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联系人: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执法科 姚嘉梁、谢峥能,联系电话:0595-28066283
学校卫生联系人: 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职业与学校卫生执法科 黄骞,联系电话:0595-28066255 邮箱:1986530639@qq.com
餐饮具卫生联系人: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传染病与消杀执法科 黄晖,联系电话:28066284
附表:1.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
4.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4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4年供水单位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
7.2024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
8.2024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
9.2024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0.2024年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和监
11.2024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12.2024年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
附表1
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1%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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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2
2024 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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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d)、化合性余氯(d)、臭氧(d)、氧化还原电位(d)、氰尿酸(d)、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6%(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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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7%(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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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8%(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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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7户,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22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a)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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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39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f)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g)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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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仅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臭氧仅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氰尿酸仅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氧化还原电位仅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要求。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g.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表3
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6.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
---- |
出厂餐具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 |
1.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表4
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7.排查水质指标达标情况(e)。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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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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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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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e.查阅供水单位检测资料,排查出厂水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9项指标达标情况。
附表5
2024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类型 |
采样地点与数量 |
检查(检测)项目/责任单位 |
送样/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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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
输配水设备生产企业 |
1.管材:采集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管材配管件(每个品种1m×40根);直径≧20cm×35cm封底4个 2.水箱:采集模拟水箱(20cm3)或模块(50cm×50cm×3cm)4个; 3.球墨铸铁管件(内衬环氧树脂)4个:满足单个3L水量浸泡要求 4.橡胶密封件:总面积达到3000cm2要求,具体数量根据单个密封件面积计算。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3.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
各地于6月15日前将样品送至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市支队6月底前送省监督所。 |
|
水处理材料生产企业 |
1.活性炭每种产品4份,每份大于500g; 2.滤芯每种产品16支(直径<3cm的32支)。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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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 |
1.每种产品4份,每份净含量大于500g或500ml。 2.消毒剂产品应抽于有效期限前15天的产品。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
实体经营企业 |
南安市抽检1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抽检1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每个单位抽检1-3种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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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口涉水 产品 |
抽检辖区80%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检产品。水质处理器每种产品抽4台;管材、滤芯:抽检数量同上。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3.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
各地于6月15日前将样品送至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市支队6月底前送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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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质处理器 |
小型 |
每种产品抽4台。如为龙头净水器应相应增加(满足12升水量的2倍)。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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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县(市、区)各抽检1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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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晋江抽检2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抽检1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每个单位抽检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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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型 |
1.检查生产现场是否符合相关生产卫生条件; 2.是否存在生产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3.用于涉水产品组装的部件是否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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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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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饮用水消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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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鲤城区、丰泽区辖区内抽检1个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1.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2.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区疾控中心负责) |
10月底前报送检查(检测)结果 |
a.所采集的样品应同一生产日期或同一生产批号;
b.随样品上交时应附上批件复印件、说明书、采样单;
c.被抽检单位按附表中的企业进行抽检或督查,如抽检企业无抽检样品应附上未抽检的相关笔录等文书说明理由;
d.所采集的样品经卫生安全性检测的浸泡实验后均报废且不能回收。
附表6
2024年供水单位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二次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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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单位/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b)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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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并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阅的档案数。
b.指以单位数或者设施数对应统计的档案数。
附表7
2024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
卫生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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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
抽查乡镇数 |
抽查乡镇中开展巡查服务乡镇数 |
抽查水厂或设施数 |
落实巡查服务水厂或设施数 |
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数 |
水源卫生防护符合要求水厂或设施数 |
水质经净化处理水厂或设施数 |
水质经消毒处理水厂或设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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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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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设计日供水为1000m3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
b.指设计日供水为100m3及以上的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8
2024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9项水质指标(a) |
6项水质指标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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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b) |
检测单位数(c) |
合格单位数(d)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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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式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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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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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供水(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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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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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GB5749-2022新增或提高限值要求的9项水质指标,即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
b.排查的9项指标全部符合GB5749-2022的供水单位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c.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d.为表中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等6项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e.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f.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9
2024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
|
|
|
|
|
|
|
附表10
2024年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和监督档案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 |
辖区内省级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档案 |
|||
省级平台数(a) |
市、县级平台数(a) |
许可信息可对外查询平台数(b) |
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产品数 |
建立档案数(c) |
|
|
|
|
|
a.指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要求建立的,用于公布辖区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的
信息平台。
b.指现有省、市、县级平台中对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已实现对外查询功能的平台。
c.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信息并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阅的档案。多个产品填报在一个被监督单位档案中,将该档
案填报的产品数统计为档案数。
附表11
2024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 单位数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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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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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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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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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网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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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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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
|
|
|
|
|
|
|
|
|
|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表12
2024年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部分类别任务清单
单位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 |
抽查单位数 |
备注 |
|
|
|
|
|
|
农村集中式供水 |
100m3≤设计日供水<1000m3 |
|
|
|
农村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 |
|
|
|
|
二次供水 |
|
|
|
附件2
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得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得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超出诊疗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得;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随机抽查对象。参加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分类实施方案进行抽查。随机抽查底数依据2019年以来监督检查数据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各地监督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不得低于附表1注释中标注的各地监督目标户数。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比例为60%,并避免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检测抽取机构重复。各县(市、区)应统筹安排好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对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落实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地的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里适时对各地随机监督抽查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向被监督单位开具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等工作。各县(市、区)请于2024年6月18日前、11月19日前分别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职业与学校执法科 黄建伟 吴玉双
电话:0595-28066255 邮箱:1986530639@qq.com
附表:1.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
划表
2.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
总表
3.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4.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机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4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4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国家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4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任务清单
附表1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用人单位 |
*抽查用人单位数量各设区市不得低于注释中的监督目标户数。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注:1.监督目标户数:鲤城23户、丰泽38户、洛江8户、泉港20户、惠安58户、安溪15户、永春10户、德化25户、石狮35户、晋江176户、南安71户、台商投资区15户、开发区6户 。2.重点检查内容中“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2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辖区单位数 |
抽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职业卫生培训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培训不合格单位数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不合格单位数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不合格单位数 |
未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责令停止作业单位数和提请关闭单位数 |
||||
用人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抽取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开展监督检查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3.是否在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附表4
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辖 区 单 位 数 |
抽 查 单 位 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质证书 |
技术服务规范性 |
案件查处数 |
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万元) |
||||||||
无资质擅自从事检测、评价服务单位数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单位数 |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单位数 |
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单位数 |
|
|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附表5
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5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3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50% |
附表6
2024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放射诊疗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7
2024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未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工作单位数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
|
|
|
|
|
|
|
|
|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附表8
2024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
单位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 |
抽查单位数 |
抽取比例 |
备注 |
|
用人单位 |
|
|
|
|
|
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 |
|
|
|
|
放射卫生 |
|
|
|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
|
|
|
放射诊疗机构 |
|
|
|
|
附件3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一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当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各地结合实际提升未定级医疗机构综合评价比例,其中对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常态化疫情制定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同时,要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于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县(市、区)卫健局请于2024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卫计执法支队,市卫计执法支队汇总后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报送市卫健委。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传染病与消杀执法科刘燕珍,电话:28066284,邮箱:qzwjscxk@163.com
附表:1.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
监督抽查汇总表
2.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
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1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县(市、区)
|
监督评价结果 |
||||||||||||||||||||||||||||
监督类别 |
单位 |
综合管理 |
预防接种管理 |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 |
|||||||||||||||||||||||||
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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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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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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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疾控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供血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1 续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类别 |
监督评价结果 |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废物处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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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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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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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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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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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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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其中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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