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9-0300-2025-00015
- 备注/文号:泉卫监督函〔2025〕3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3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贯彻“寓监管于服务”理念,推动我市民营医疗机构优质服务、安全运行、良性发展,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泉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
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日常运营、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全面提升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和服务质效,推动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含医院、门诊部、诊所等)。
三、工作任务
市卫健委负责统筹专项行动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各县(市、区)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普法宣传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并组织督导抽查。
(一)强化执业行为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细化工作要求,规范执业行为。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相关岗位人员,所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多点执业手续。不违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规范和引导医务人员合法执业,严格规范各项诊疗行为。
(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建立各专科常见疾病的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流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制度、程序、规范和流程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评估,并制定诊疗计划。对疑难危重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实施多学科评估和综合诊疗。
(三)健全医疗机构药械管理。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耗材、医用器械、医疗设备等应当在有效期内。严禁假冒伪劣、过期 药品流入临床。严禁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医院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中药饮片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
(四)规范医疗宣传行为。民营医疗机构在各种报刊、广播、地方电视台、网络、墙体、喷绘、广告牌、宣传单等媒介发布医疗广告时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并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对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规范宣传用语,避免误导患者。严禁虚假宣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严禁雇佣“医托”行骗牟利。
(五)加强医疗服务费用管理。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名称应当与实际开展服务相一致,不得虚构医疗服务、虚设医疗服务项目。严禁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严禁以虚假诊断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诊疗常规、规范严禁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
(六)加强医疗机构感染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部门(专员),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持续加强对手术室、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科病房、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
(七)加强信息公开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构公开制度,如实发布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务人员资质信息、医疗服务和药品耗材价格信息等,为患者就医查询提供准确指引。有关信息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务人员执业证书信息相一致。
(八)加强隐私保护。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完善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和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要求,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九)加强防范医疗安全风险。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贯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规范投诉管理,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实行“首诉负责制”,及时处理各类医疗纠纷,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要积极参加医疗责任险,增强民营医院化解风险能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十)加强依法执业培训。民营医疗机构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增强员工规范执业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诚信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构建长效机制,为医疗机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四、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及步骤自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各民营医疗机构严格对照本方案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迅速调查摸底,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自查自纠,对涉及医疗安全隐患和医疗执业违法行为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地拿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到人,并将整改情况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备案。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6年1月25日至3月10 日)各县(市、区)组织对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院、门诊部和群众关注度较高的诊所等民营医疗机构,对出现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三)整改提高阶段(2026年3月11日至4月10 日)民营医疗机构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组织督导抽查,每个县(市、区)抽查存在问题机构2-3家,重点检查问题机构整改是否到位,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宣传,确保认识到位。各民营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本工作方案,并严格对照存在问题自查自纠。各县(市、区)卫健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统一广大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医疗安全。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可有案不查,包庇纵容。各民营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依法执业情况自查和整改。
(三)强化社会监督,着眼长效机制。市、县两级卫健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实名举报要及时反馈。(市级监督电话:0595-28066280)
(四)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并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及《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汇总表》(附件)报送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由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刘琼华, 联系电话:22273704
泉州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联系人:吴少珑 ,联系电话: 28066285
邮箱:qzwjsyl@163.com
附件: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汇总表
附件 :
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汇总表
|
类别 |
普法宣传情况 |
检查情况 |
立案查处情况 |
||||||||
|
场次 (次) |
参加 人数 (人) |
检查 单位数 (家) |
出动 人次数 (数) |
责令改正 单位数(家) |
立案查处单位数(家) |
警告 单位数 (家) |
罚款 单位数 (家) |
没收违 法所得 (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其他 |
|
|
医院 |
|
|
|
|
|
|
|
|
|
|
|
|
门诊部 |
|
|
|
|
|
|
|
|
|
|
|
|
诊所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