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泉卫消罚〔2023〕1号 |
执法主体 |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执法对象 |
惠安惠鹏眼科诊所有限公司 |
处罚事由 |
1.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2.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4.购进的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5.未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6.未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培训。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消毒管理办法》1-2,2-1,4-1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1-1,结合《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处罚内容 |
①对该诊所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②对该诊所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③对该诊所购进的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④对该诊所未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合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
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13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