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9-0800-2018-00004
- 备注/文号:泉卫计函[2018]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卫生计生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27
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设置泉州奥美眼科医院的材料收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经研究,同意设置泉州奥美眼科医院。请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件)的核准事项做好筹建工作。
丰泽区卫计局要加强督查,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等规范要求。
附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27日
附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泉卫计医字〔2018〕4号
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有限公司: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类 别:二级眼科专科医院
名 称:泉州奥美眼科医院
选 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北清东路554号(塔前科研大楼)
所有制形式:私有
经营性质:营利性
床 位:50张
服务对象:社会
诊疗科目:眼科(白内障专业、青光眼专业、眼底病专业、角膜病专业、屈光专业、眼外伤专业、眼预防保健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急救医学科。
投资总额:伍仟万元人民币
其 他:
1.本批准书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医院需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另行申请。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本批准书有效期至2020年2月26日止。请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完成医院的筹建,如需延长批准书有效期,请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和本机关不准予延续的,本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后无效,由本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布。
批准机关:(章)
2018年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