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9-1100-2018-00001
- 备注/文号:泉卫计函[2018]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06
各县(市、区)卫计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委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80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泉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2月6日
泉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泉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共同参与、分级负责、基层首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卫计部门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展《泉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及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重大(Ⅱ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支持和指导,未达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相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3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别(Ⅰ级)、重大级别(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卫生计生系统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处置工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本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2预警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程序报告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信息报告
4.1事件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4.2报告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4.3事件评估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各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做好对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应采取措施的评估工作。
5.卫生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泉州市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启动《泉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本预案同时启动。Ⅳ级和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5.2.1医疗救治
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负责食源性传染病疫情的相关处置。
6.响应终止
经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泉州市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宣布结束《泉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时,相应结束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7.保障措施
7.1 完善配套措施
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要健全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切实落实队伍、物资、资金等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7.2 严格督查考核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各项措施落实开展督查考核,对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追责。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8.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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