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9-1100-2020-00029
- 备注/文号:泉卫基层函〔2020〕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05
根据闽卫基层发明电〔2020〕192号文件要求,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分类精准做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分类落实防控措施
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应对新冠肺炎分区分级管理要求,结合我市疫情特点,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泉州市《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导则修订的通知》和《泉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社区传播情形防控应急预案》等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社区(村居)坚持十个“不放松”,落实“十二个加强”,进一步做好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建立健康信息卡,开展健康教育与宣传,协助落实出院患者随访管理,切实做好农村和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有序恢复医疗卫生工作秩序
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分级分区管理要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咨询和分时分类预约就诊,推广慢病“线上随访、复诊、续方”、预防接种“线上预约”、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引导错峰就诊,减少排队聚集。要按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系列《防护手册》要求,向居民精准、及时推送疫情防控和健康教育信息,指导群众加强自我防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严防院内感染
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加强隔离、消毒、防护工作,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加强院内人员体温及可疑症状等健康监测和管理,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务必要反复强调、再三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等,提高个人防护意识,最大限度降低感染风险,严防院内感染发生,切实保障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四、保护关心爱护基层医务人员
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务必高度重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关心关爱基层医务人员,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系列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确保轮换休整到位,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落实有困难家庭的照顾帮扶,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开展烈士褒扬和先进表彰等措施,积极宣传基层医疗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先进典型,营造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良好氛围,筑牢基层卫生健康“网底”。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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