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泉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泉卫基层〔2020〕109号
各县(市、区)卫健局、医保分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省卫健委《福建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方案(试行)》(闽卫基层函〔2018〕852号)、《关于进一步做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通知》(闽卫基层发明电〔2020〕196号)和市卫健委、医保局《关于扎实推进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泉卫基层〔2019〕2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现阶段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重点,现就加强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考核目的 

  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督促和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任务落实,规范做实做细签约工作,引导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可及、综合、连续、有效的医疗卫生与健康管理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特别是加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重点人群签约服务的考核,推进健康扶贫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实。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包括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文件出台、签约服务包制定、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激励机制、签约服务费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对签约的支持、开展绩效考核等。 

  (二)履约情况。包括签约范围和签约质量。 

  签约范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以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传染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患者为主,以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等为重点人群,其中国定、省定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省定低保扶贫对象要做到应签尽签。 

  签约质量。根据市卫计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泉卫计基妇〔2017〕171号)和市卫健委、医保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泉卫基妇〔2019〕1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三)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包括签约信息录入、数据上报、签约APP平台应用等。 

  (四)签约服务效果评价。包括签约数量完成情况、签约档案真实性、签约居民知晓率、满意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签约服务完成情况,重点人群签约率、续签率等。 

  三、考核对象及方式 

  (一)分级考核。市卫健委和医保局联合制定本市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落实绩效考核小组和人员,对本市各县(市、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照泉卫基妇〔2019〕1号文件及绩效考核标准(附后)的要求执行。 

  突出县级考核。强化县级卫健、医保部门和承担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县级绩效考核的促进作用。县级卫健、医保部门每年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并邀请同级财政部门参与考核。 

  强化家庭医生团队考核。承担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考核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与服务效果及签约居民满意度,考核结果要与签约服务补助费用挂钩。 

  强化医共体牵头机构统筹作用。已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县(市、区),充分发挥医共体牵头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二)考核范围、时间和频次要求。 

  1.基层医疗机构对签约团队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的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于季度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完成,考核结果同时报县卫健、医保部门。 

  2.县级考核: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于次年1月份前完成,考核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并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要分别报送市卫健委、医保局。 

  3.市级考核:市级对各县(市、区)卫健和医保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于次年3月份前完成,其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一)县级考核结果应用。各县(市、区)卫健、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注重入户调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将考核结果与签约服务费用拨付使用挂钩,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按泉卫基层2019212号文件精神拨付签约服务补助经费。县级卫健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奖惩参考依据,与医疗卫生机构及单位主要领导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每季度第一个月根据上季度签约人数预付一次,预付金直接拨至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金额为签约服务费的60%,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预拨金额。在县级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结算剩余40%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考核分数90分(含)以上的由医保部门划拨剩余40%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大于80分(含)小于90分的划拨剩余30%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80分以下的不划拨剩余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对发现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停拨剩余40%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市级考核结果应用。在市级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拨付该县(市、区)次年度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考核分数90分(含)以上的按100%拨付该县(市、区)次年度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大于80分(含)小于90分的按95%拨付该县(市、区)次年度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80分以下的按90%拨付该县(市、区)次年度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县级在拨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时,按比例相应折减。 

  (三)对执行医保基金打包支付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因县、市两级考核未达标的,减少拨付的签约服务费医保资金将从医保基金包干总额中相应扣除。县域医保基金打包支付绩效考核将不再重复考核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相关指标。 

  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并组织好考核工作。本通知自2020年1月起执行,《泉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泉卫计基妇〔2018〕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泉州市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标准(试行) 

       2.泉州县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标准(试行)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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