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26-03-31 11:02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各职能科室,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本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医疗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依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依托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关不定期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公开而未公开、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任科室应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参照《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实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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